根据学校《推进二级分院民主决策机制建设的指导意见》,建筑工程学院实行党政共同负责制,党政联席会议是实现学院党政共同负责制的重要形式,是学院主要的决策形式和最高决策机构,为规范党政联席会议召开,现制订规则如下:
一、党政联席会议成员
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、总支委员、分工会主席。根据议题需要,经学院党政负责人研究,可以邀请相关人员决定列席会议。会议设记录人一名,由教学办主任负责。
党政会议成员就会议研究事项具有表决权,列席会议成员没有表决权。
二、下列事项须由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:
1、师资队伍建设规划、师资引进、人才项目推荐、教职工考核、教师专业技术职务评聘、岗位评聘和其他师资队伍建设的重大事项;
2、学院教职工收入分配事项;
3、学院大额资金的使用、较大财物的购买、调配等;
4、除应由学院教代会通过的其他各项规章制度废改立;
5、学院长期发展规划和年度发展计划制订;
6、学院年度预算制订、调整和结算工作;
7、学院内设机构的调置、调整以及人员调配工作;
8、学院专业设置、调整、专业发展规划和其他人才培养、教学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9、学院招生就业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10、学院党建和学生管理工作中的重大事项;
11、学院安全稳定工作、保密工作和重大突发事项处理等工作;
12、学院宣传教育、文化建设等方面重大事项;
13、其他需要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。
三、党政联席会议召开时间:实行例会制,一般每两周举行一次,如有特殊情况,可由学院党总支书记或院长(或主持工作的副院长,下同)提议召开。
四、会议主持人:讨论议题属于党总支工作方面的内容,会议由党总支负责人主持;属于行政工作方面的,会议由院长主持。
五、会议程序:
(一)会议召开前应就研究决定事项进充分调研和沟通;
(二)须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召开会议,总支书记和院长至少有一人出席才能召开,如为研究决定特别重大的事项,总支书记和院长必须出席才能召开。
(三)会议决策采取多数决的方式,即应到会成员半数以上通过有效;如遇学院重大问题决策的,须应到会成员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有效。
(四)与会每位成员均应发表意见,对于需要决策的事项,与会成员均须发表支持或反对的明确意见并说明理由,会议记录人应将与会成员的意见明确记载。
(五)会议由专人做好会议记录,会后制订会议纪要,经会议主持人审阅同意后在学院范围内公布下发。
六、会议纪律
(一)党政会议成员应严格遵守组织纪律,在会议上明确表达意见。会议形成决议后,持不同意见成员可以保留意见,但须与会议决议保持统一,不得在会后发表与会议决议不一致的意见。
(二)会议成员不得在会后泄露会议讨论内容,会议记录未经批准不得查阅。
(三)会议形成的决议应严格执行,未经法定程序不得变更。